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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土地纠纷贺州一男子故意持刀杀人被执行死刑 [打印本页]

作者: 人心最难懂    时间: 2014-10-13 08:39
标题: 因土地纠纷贺州一男子故意持刀杀人被执行死刑
  8月22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谢振聪执行了死刑。  罪犯谢振聪家因土地权属纠纷与相邻的谢某牛家素有矛盾。2012年3月12日12时许,谢振聪的父亲谢某运因土地问题再次与谢某牛、李某兰夫妇发生争吵。13时许,谢振聪得知此事后非常恼怒,心生报复之念,从家中拿取一把匕首和一把长刀,来到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12组437号谢某牛家门口,持匕首朝谢某牛腹部猛刺一刀,又持长刀朝谢某牛的头颈部猛砍,将其砍倒。谢振聪随即闯进谢某牛家,其妻李某兰见状跑进房内,谢振聪追上用长刀朝李的头颈部猛砍,将李砍倒,又持匕首朝李的颈部、胸部猛刺,致其心肺破裂大出血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死亡。谢振聪离开现场时,发现村民欲送谢某牛去医院抢救,遂威胁阻止,并驾驶摩托车碾压谢某牛的颈部,用脚踩踏谢某牛的胸部,并持长刀捅刺谢某牛的颈部,致谢某牛颅脑严重损伤、胃破裂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大出血死亡。群众报警后,谢振聪亦拨打110电话报案。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谢振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谢振聪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谢振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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