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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贺州男子利用出租车司机贩毒被判重刑....... [打印本页]

作者: 潇潇    时间: 2018-1-23 15:03
标题: 贺州男子利用出租车司机贩毒被判重刑.......
毒品危害无穷,
涉毒犯罪必受严惩。

岑某曾因贩毒被判入狱,出狱后仍知法犯法,利用出租车贩毒,一错再错。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
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
被告人岑某通过委托出租车司机将甲基苯丙胺从钟山县送到八步区交给周某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周某,从中获利100元。

2016年12月2日中午
周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岑某向其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岑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周某军(另案处理)购买了约40克甲基苯丙胺。并准备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给周某。

岑某将甲基苯丙胺
用一个圆通速递纸箱包装后,
委托出租车司机
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
从钟山县送到八步区交给周某。

周某上车取包裹时
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在出租车内
查获甲基苯丙胺9.71克。

2016年12月3日凌晨
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岑某,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岑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63克;在岑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2.6克。

综上,
被告人岑某向1人2次
贩卖甲基苯丙胺47.94克。

另查明
被告人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94克,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

被告人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灰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毒品一沾悔恨终生,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珍爱生命,
请远离毒品!

(图源自贺州城事)
(来源: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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