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岸群)因为酗酒过多,一人命赴黄泉,法院判令与死者喝酒的六名相关人赔偿死难亲属不同程度的罚金。此案近日经八步区人民法院二审终结。
2013年5月11日夜晚,林志斌与廖镜开、梁瑞华等人来到被告周家海经营的八步区信都大炮饮食大排档与被告周家海一起吃宵夜。不久廖镜科、罗东亮、黎坤东也到来。分别喝白酒或药酒。次日凌晨1时许,一起吃宵夜喝酒的梁瑞华、罗东亮等人相继离开。凌晨3时许,黎坤东离开现场。凌晨4时许,廖镜开、廖镜科离开现场。此时剩下林志斌与周家海及大排档工人孔祥华。孔祥华收拾好店里的东西后,要送林志斌回家未果。此时林志斌已显醉意。周家海与林志斌又聊天了20分钟左右,感觉到头有点晕,就叫林志斌回去,并且不让林志斌开摩托车。周家海看到林志斌往龙门宾馆方向走去。同日早上,林志斌被发现死于该大排档仅10多米的江边。
另查明,经法医及技术人员对现场及尸体进行了勘验检查,判断死者系生前溺水死亡,未发现有他杀的迹象。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林志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不胜酒力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后溺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80%为宜。被告周家海、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与林志斌的共饮行为致使林志斌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周家海等六人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对林志斌进行合理照顾或安全护送,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家海、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等六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林志斌在被告周家海家经营的大排档与周家海一起喝酒并聊天至最后,被告周家海明知林志斌已有醉意,既未护送林志斌回家,也未通知林志斌家人接走,未给予恰当的照顾,放任林志斌自行回去,故对林志斌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以承担15%的责任为宜。被告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相约到大排档吃宵夜喝酒,先后离开现场,离开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照顾义务,故对林志斌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被告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共同负担5%为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家海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9113元。二、被告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6371元。三、驳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廖春莲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此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40元,被告周家海、梁瑞华、罗东亮、黎坤东、廖镜开、廖镜科共同负担14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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