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了特种行业的范围(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开锁业、寄卖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对特种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符合特种行业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特种行业不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规定了公共场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对于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全市特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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