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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哈哈:武媚娘封胸谁之过!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家园    时间: 2015-1-25 20:17
标题: 哈哈:武媚娘封胸谁之过!
  由中国影视明星范冰冰主演并担任制片人的电视剧作品《武媚娘传奇》自2014年12月21日在湖南卫视开播以来,收视率一直居高不下,该剧除了重金打造场景和宫廷斗争情节吸引广大观众外,各位身着唐代服饰的女演员们的“斗颜比胸”也是该剧一大热点。然而该剧在热播一周后却遭遇停播,对此湖南电视台的官方解释为出于技术原因。不过在2015年元旦该剧复播后,观众们发现女性出镜的画面大多被卡在脖子以上,剧中胸部镜头几乎被删减殆尽,部分近景镜头成了“集体大头照”,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对《武媚娘》“下手”的揣测也终被证实。然而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播而又剪的理据何在?广电总局在影视管理方面处在怎样的尴尬境地?这一系列由封胸事件引发的诸多问题再次将中国电视剧审查制度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
  根据我国《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以下简称为《内容规定》)中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为《制作规定》)相关条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除负责对本辖区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创作的国产剧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外,还承担着对含国外人员创作的国产剧、合拍剧等作出初审结论进而提交广电总局终审的职责。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因此国产剧在拍摄和播出之前,剧本和成片都需要接受审查,审查合格之后颁发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
  且从2007年2月份起,广电总局对电视剧设立了四级审查制度,即所有的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提前一个月报省广电局,而后由省广电局报送省委宣传部,再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送广电总局,最后广电总局报送中宣部文艺局,审批通过后再播出。因此,《武媚娘》一剧既然能成功上映,其显然业已备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此外,该剧获准播出足以表明其已修改至符合广电总局审查标准,而广电总局随后作出其“停播整胸”的决定确是违反公信原则,侵犯制片方信赖利益。
  虽然《武媚娘》成功上映意味着广电总局已经审查通过,然而广电总局的整改要求则并非于法无据。
  首先,根据《内容规定》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因此,广电总局可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已经审查通过的《武媚娘》作出停止播出、责令修改的决定。且该剧含有大量的低胸镜头并有部分裸浴亲密镜头出现,作为一档黄金时段播出剧目确有尺度过大而不宜于未成年人之嫌。
  其次,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并作出审查结论。且《制作规定》和《管理规定》中均列有“禁载条款”作为审查标准,然而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使得电视剧内容的具体标准确定只能依赖于审查专家根据自己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并参考类似案例和有关文件来把握。而影视作品《武媚娘》中的造型设计虽是精美大胆力求再现唐代风貌,但在造型上较历史真相而言确实有所拔高,有利用裸露和情爱吸引观众眼球之嫌。虽我国盛唐时期崇尚健康丰腴之体态、其审美情趣较之其他朝代更为开放,但考究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则可发现,唐代装束虽有低领口的造型,并无影视作品中的“挤乳沟”情形。且《武媚娘》中“挤胸”“裸浴”等舆论热点的形成是播前审查中所难以预见的,而该剧播出后的社会反馈亦是审查人员始料未及的,因此,广电总局即使在审查时认为该剧未违反“禁载条款”而授予发行许可批准播出后,仍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而对黄金时段播出的剧目作出修改决定。
  封胸事件一出,广电总局再次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滔滔舆情和滚滚众意之下,广电总局这一权力很大而“威望”不足的行政部门再次成为各界攻伐批判的对象,然而就封胸事件而言,广电总局在行使行政职权之时固然有不足之处,深究起来则不难看出其是在为我国滞后的影视审查制度买单。其表现为:
  第一,审查标准过于原则。审查制度的法规化和审查标准的具体化意味着对于审查底线的倚重。就审查制度与电视观众的关系来说,重视审查底线同时也就意味着放弃对观众精神人格的积极规划,肯定观众既定的精神人格和欣赏趣味的合理性。因此审查标准必须科学细化才能减少争议,为观众所信服。《内容规定》中的禁载条款虽列有十项标准,但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而具体指导细则的缺失极易导致内容审查大多落实在对有关领导讲话和类似案例的解读上。而影视作品的受众是广泛且不确定的,对一项作品是否涉及淫秽、暴力等禁载内容的价值判断也因人而异。而涉及价值评判的影视作品审查在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的情况之下,无论作出何种裁决均难以服众而易招致争议。
  在审查细节的标准量化方面,英国"BBFC"——英国电影审查理事会作出了完整的量化规定,并为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广泛借鉴:以对色情的量化规定为例,一般大众级的影视产品中,不得裸露女性的乳头;不得暴露人类性器官和阴毛;不得用近景和特写表现人类性行为;接吻长度不超过3秒等等。由于影视作品传播依赖于电信网络、无线、有线等传输渠道,具有显著的范围性和规模性,其自然垄断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对其加以审查的必要性;加之以立法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保护是各国通例;而我国电视剧作品受众范围过广,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和性的伤害,建议在影视作品审查方面应当细化审查标准,以科学量化的方式确立审查标尺。
  第二、异议程序亟需完善。《内容规定》虽指出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可向广电总局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然而该规定无论是实体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都稍显无力。首先,异议对象仅限于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许可的决定,送审机构如果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作出的修改要求不服,也无权申请复审。然而,相关部门在何种情况可以作出不予许可,针对何种情形可提出修改要求,相关规定仍是一片空白。送审机构在被要求修改的情况下,如果不遵从审查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将无法取得发行许可,如若审查机构的修改要求不尽合理,则送审机构要么隐忍服从将作品删减得面目全非,要么“负隅顽抗”“坚决不改”,直至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书。在只能对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复审的前提下,审查机构可以多次“要求修改”为杀手锏拖延审查时间,逼迫送审机构就范。因此,明确区分“不予许可”和“要求修改”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将“要求修改”的决定纳入到申请复审的异议对象范围之内是确有必要的。
  其次,异议主体仅限于送审机构。虽然影视作品审查程序的实质为行政许可的授予,但基于其涉及创作自由及公民知情权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异议主体应适当扩大。加之,《内容规定》所规定的异议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属于行政部门系统内的自我纠错程序,适当扩大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既有利于实现公众参与,又能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笔者建议将影视行业协会等纳入到异议主体范围之中以实现对审查机构的监督。
  再次,异议程序的操作机制仍属空白。目前,有关异议程序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复审机构、复审期限等内容。对复审委员会的人员筛选,复审程序的具体流程并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审查标准过于原则的情势之下,复审委员会的人员确定对异议程序的最终结果具有关键性影响。当前,《内容规定》中虽对审查委员会的规避情形有所涉及并对审查人员在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资质要求,但就庞杂的电视剧审查工作而言,该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原则。在缺乏答辩机制、拒绝行政公开的异议程序中,无论复审机构作出何种决定都难以使公众信服。
  第三,影视作品等级划分制度亟待确立。当前,世界各国几乎都已确立影视制品审查制度,尽管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自都有特定的政治内容,但其在限制色情和暴力、维护本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维持社会安定和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则是共通的。而分级制是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审查制的现代形态。分级制是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成人世界暴力和性的过分影响,而将影视作品的主题和内容根据其适宜观赏人群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分类标识,并以此决定其不同的发行市场和传播渠道,从而帮助家长对子女观看影视作品进行监护指导的制度。虽然不同国家的分级标准各有不同,有的实行行业组织评级,且评定结果仅作为社会公众的参考建议,不具有强制规范效力,如美国的电影审查分级模式;有的是政府制定法律规范强制实行分级制度,未经分级的影视作品不得发行的强制分级模式;有的实行强制执行与建议指导相结合模式,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审查模式,但总体上确立了以观众年龄为分级标准的内容评级体系。
  分级制以美国电影协会(MPAA)制定的五级划分制为典型代表,具体包括: G 级——大众级,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群观看;PG 级——建议辅导级,该作品中有些镜头可能不适合儿童观看,建议儿童在父母的陪伴下观看,;PG—13 级:特别辅导级,该作品中有些内容很不适宜儿童观看,因此13 岁以下的儿童观看该类电影必须有父母在旁陪同引导;R级——限制级,17 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有父母或监护者陪同方能观看;NC—17 级—— 17 岁以下未成年人严禁观看,该类作品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不得观看。此种根据作品内容来划分等级从而限制其观众范围的机制,通过合理区隔不同年龄层次的观众群、明确放映指向对象来进行层次分明的筛选和过滤,以细致而科学的层级划分提醒家长和有关机构注意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从而将暴力、色情、犯罪等负面信息隔绝至青少年接触范围之外。 因此,影视作品分级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广大青少年和未成年人免受作品中暴力和性等成人内容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在创作自由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形成一定的缓冲地带,从而更好地发挥创作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同时,分级规则的规范透明,将专业客观性的因素考量纳入其中,让创作者可据此规则对未来行为作出合理预期,合理决定其拍摄内容,从而减少拍而复剪、播后回炉等现象的出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影视产品审查制度尚难实现“与时俱进”,当下中国的影视作品审查制度对影视产品的要求是“老少皆宜”,这种“一刀切”的审查模式无疑给创者者设置了很大的阻碍,因为任何影视创作均有其观众定位,整部作品同时顾及所有年龄阶层的精神需求和欣赏水平几乎是不可能的。如若为了通过审查而做大的改动则极有可能会影响整部作品的艺术效果,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在观众趋于多元的背景之下,影视产品也应该多样化,以更好地丰富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当然,分级制须有相关的体制机制加以保障,相关法律体系必须加以完善细化。因影视作品审查涉及表达自由的问题,制定一部统一的、位阶较高的《影视作品审查法》是确有必要的。该法应在借鉴国外成熟的影视作品审查模式的基础上,规范影视作品审查的基本原则,对影视作品审查标准作出科学量化规定,对审查人员的资质和筛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高程序的合法性和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实现对影视作品市场的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和有效监督,进而提高我国影视审查模式的法治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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