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行贿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分别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李延军、李延高作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镉、铊,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威胁沿河民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15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赵俊阳明知他人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在环保部门勒令停工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而予以提供帮助,致使他人在生产中处置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俊阳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李延军、李延高系受管理者支配的工人,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李延军、李延高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俊阳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龚大华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赵和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凌勇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延军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延高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