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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贺州青春少年偷食禁果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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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5:2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审被告人邱某强奸被害人张某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邱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3年,邱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QQ认识,之后两人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邱某得知张某系一位13岁的在校女生,并曾送张某到小学上学。2014年3月30日至4月1日期间,邱某带张某到宾馆开房并两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判根据上诉人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对象、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处以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邱某认为其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其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没有反抗,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殊不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颗禁果是难以吞食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根据我国刑法等规定及审判实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是不以采取强制手段为前提的。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侵害造成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法律对幼女是予以特殊的保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即构成强奸罪。借此也希望,处于花样年华的少女们,能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提高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健康成长。(陈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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