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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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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09:4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8日由教育部公布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针对高校、职校到中小学等各级学校的管理、评鉴、扩大学校自主权,以及约制行政部门权力、鼓励社会参与教育监督和质量评价等改革方向,做出了多达22项的工作布署和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这一轮改革工作的核心任务,是要“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同时加快学校自主发展,健全学校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要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扩大办学自主权
  在多达22项的工作部署中,“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和“克服行政化倾向”的明确要求,直面学界和舆论诟病已久的沉疴,切合了高校内外长期呼吁的改革方向。《意见》还指出,政府不得在法外设定管理教育的权力;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则不得作出减损学校、教师、学生等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同时规定,高校领导在任职期间,要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高校行政人员,则鼓励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在扩大高校自主权方面,《意见》则要求,要进一步扩大高校在“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职工队伍管理、经费资产使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事项的自主权,同时深化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由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调控监督”的新机制。
  对于中小学,则要进一步扩大其在“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长的职级制改革和职业化、专业化。
  至于对职业院校,《意见》则要求要扩大其在“招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此外,还要深化行业企业与职校间的合作机制,争取行业企业为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实习岗位的提供和改善实习实训等方面,加强支持。
  在扩大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落实学校的章程制度,则成为确保校内决策运行合理、合规的重要抓手。
  《意见》提出,要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
  学校要以章程为统领,制定幷完善事关“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学生组织、对外交流”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
  在高校中,要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 保障学术权力相对独立行使”,并加强学术组织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发挥好理事会在决策咨询和社会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此外,高等学校亦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能够参与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在中小学方面,《意见》则要求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各方参加的校务委员会,针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和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此外,中小学还要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保障该委员会能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实施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而各级学校在校务公开工作中,也应重点公开“经费收支、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安排”等社会所关注的信息。此外,校内的各种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亦需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大幅减少政府评审项目 加强学校自评
  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严格控制、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各级学校的行政干预,则是《意见》中的另一重要面向。
  在阐述这波改革的基本原则时,教育部提出,“既要解决政府越权越位问题,把该放的权坚决下放”,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是否存在监管漏洞、是否存在衔接缝隙,各项措施是否及时跟上”等环节,“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在教育行政减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中,《意见》称,将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控制”政府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三评一查”事项(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大幅减少检查和评价的总量。
  至于对确实需要开展的“三评一查”事项,政府部门则要在每年年初编制目录、进行公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依据,则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
  在减少政府主导的检查、评价项目的同时,《意见》也要求,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形成、强化各校办学特色;并依据自身的人才培养需求,针对“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质量、师资建设”定期监测评估,并开展对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的满意度调查。
  除此之外,社会上的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组织,也被《意见》列入了参加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的对象。《意见》称,要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报告,并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
  与此配套,教育部也要求,要引入市场机制,把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教育评价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要重视扩大科技、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教育评价,重视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政府对于其所委托的教育评价,要加强监督管理;受委托的评价机构,则要将评价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对象,以及样本选择、数据来源及结果分析等,向委托方及受评对象进行反馈,逐步做到向全社会公开。
  此外,教育部还将鼓励成立“教育评价行业组织”,发挥该组织在评价机构的“资格准入、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则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加强制约部门权力 扩大向民间购买教育服务
  在加强行政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政府服务机制等方面,《意见》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教育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并重点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行政效率、行政效益、行政成本等指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政府部门除需接受内部监督外,还应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深入、客观的评估,并将其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意见》还指出,要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意见》也提出,要创新公共教育服务的提供方式,推广由政府部门在“决策咨询、学校管理、提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位、师资培训、特殊人群服务、教育质量和办学绩效评价”等领域,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机制,形成以“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解读《意见》文件时则指出,当前,政府部门在管理教育工作时,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他坦言,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
  为根本解决前述问题,并落实中央关于减政放权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便着手起草《意见》文本。2015年3月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全体会议上,原则审议通过了《意见》。
  接下来,教育部还将要求各地根据《意见》,因地制宜地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教育部也将鼓励“有工作基础的地方”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为全国积累改革经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说,《意见》在推进政校分开、要求“解放一切对学校不该有的束缚”的同时,也要求在学校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规范办学权力的行使,“形成既自主又自律、开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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