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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的谢某不想要这车了!但购车订金不能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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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07:18: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7年10月23日,谢某在贺州一车行内交了2000元购车订金,事先与商家商量好购车贷款首付两万元以内,但在10月31日商家告知谢某其购车贷款首付为35000元。

金额超出了谢某预付能力,其次,谢某认为商家收取保险押金等收费不合理!

于是,谢某想要商家退还订金,但商家却不予退还,谢某拨打12315向贺州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立即到贺州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核查后认为谢某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谢某有权自主选择车辆保险的购买,该公司向谢某收取续保押金的行为属于设定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属于强制交易,侵犯了谢某的自主选择权。此外,收款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故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订金。


2017年11月22日,工商部门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被投诉方于2017年11月27日23:00前退回投诉方1000元预付款,若逾期则退回投诉方2000元预付款;

2、原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作废;

3、原收据及银行卡刷卡记录单退回给被投诉方。


(来源: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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