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广西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 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2、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3、“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4、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 5、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6、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 ![]() 8、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 9、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向这些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的英雄们致敬,同时也为国家政策越来越好点zan (来源:广西民政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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