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无标车、黄标车实行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二、限行时间和区域 第一阶段:2015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核心区域,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八达路以内(不含以上道路和光明大道华安公司至南环路段)的市区道路全天禁止通行。 第二阶段:2016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站前大道——洛湛铁路以内——贺州大道延长线以内的市区道路(含以上道路),全天禁止通行。 三、其他说明 (一)以上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实施,从6月30日至8月31日为劝导期,对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劝离。在此期间,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车主可按照首次核发环保标志相关政策办理业务。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依法处罚。 (二)进入贺州市区的外地籍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四)处罚条款: 1、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2、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交警支队 201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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