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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烧5商铺 法律追责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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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4:4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凌晨3点,大多数人正在酣睡,一男子却接连对5家商铺放火,故意焚烧他人财物。近日,“引火烧身”的郑某被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1月28日,八步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放火罪,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八步区万宝街80号蒋某华经营的“万里二手商行”门口用打火机点燃塑料挡雨篷,任由火势蔓延,将该商行的雨篷、大货车轮胎内胎、木架床等物品烧毁。
  随后,郑某走到万泉街19号沈某经营的“海信二手商行”门口,用打火机点燃该店用于遮盖二手木质家具、电器的挡雨篷,将挡雨篷烧毁。
  此后,郑某又走到万泉街30号何某经营的“中介二手商行”门口,用打火机点燃塑料挡雨篷,任由火势蔓延,将雨篷下的二手洗衣机、酒柜、鞋柜等物品烧毁。
  凌晨5时,郑某来到八达中路30-1号廖某经营的“雄勇摩托车配件店”门口,用打火机点燃该店用于遮盖摩托车的塑料雨布,任由火势蔓延,将雨布下的2辆摩托车烧毁。
  连烧4家店铺后,郑某仍不罢休,他走到八达中路36-6号蓝某经营的“皇派沙发店”门口,用打火机点燃该店门前的沙发、海绵等杂物,任由火势蔓延,将店内沙发、卷闸门、店面广告牌等物品烧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放火罪成立。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郑某不服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其是因为喝醉酒头脑不清醒才纵火,请求市中院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郑某放火焚烧他人商铺门口财物时曾确认火势蔓延不会熄灭,直至看到有群众和民警救火时怕被怀疑才离开现场,有逃避法律追究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其犯罪当时意识清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郑某提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了被告人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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