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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注意】今后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三部委已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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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23:52: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念oO 于 2016-8-14 23:55 编辑

近日,国家认监委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部网站有相关文件内容,详情可登录查看。





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将严格执行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将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各项收费金额要明示

        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将加强协作。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免于上线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将推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



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明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



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

      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将联网

各地环保部门将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据了解,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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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15 09:02: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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