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蓝念oO 于 2016-10-15 18:25 编辑
10月14日,南宁市兴宁公安分局邕武派出所对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案责任人邓某某及黄某某分别执行行政拘留15日(拘留时间暂定15日,如有变动再行通知)。该案成为南宁市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行动以来,全区首例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案。
2016年10月11日10时42分,南宁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兴宁区官桥村上南屯62号出租屋着火。兴宁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及12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二楼租户黄某某从其租住的房间窗户私拉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的电线(俗称“花线”)到一楼公共区域对其电动车进行充电,不慎引发火灾。
由于该出租屋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未配备灭火器材,电动车集中充电点未设置智能充电系统,充电线路也未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动车集中充电点与疏散通道未设置物理分隔,导致电动车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一辆电动车及部分杂物,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兴宁公安分局邕武派出所对直接责任人房东邓某某及租户黄某某提请行政拘留。房东邓某某及租户黄某某也成为了广西首例因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而被拘留的人员。
烧焦的插座。
今年以来,南宁市电动车火灾频发,相继发生了西乡塘区“3.13”民安公寓火灾、“4.2”江南区出租房和“8.11”兴宁区兴东街道长堽四里虎楼岭居民自建房三起亡人火灾事故。
为遏制电动车火灾多发势头,南宁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防控电动车火灾专项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兴宁区坚持采取“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强势推进电动车火灾防控专项整治强化“五个一”措施,要求有出租功能的居民房必须具备:一户一套灭火器材,一个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应设置一套智能充电系统,一个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应安装一套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充电线路设置一个漏电保护开关,电动车集中充电点应与疏散通道设置一个防火分隔。
对不按要求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严惩;此次行政拘留案为不符合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敲响一记警钟,为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形成有效震慑。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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