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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3月到期单位6月续保 投保人4月死亡可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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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09:0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保险不妨先看看索赔官司

保险3月到期,投保人4月死亡,投保人所在单位6月为所有员工续保

在“投保时间差”中死亡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曾攀 通讯员 梁渲晶)黄某单位为他和其他员工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团体人身险,合同期刚满,黄某就因肝癌死亡。黄某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有意拖延承保,导致黄某尚未能续买保险就死亡,这属于“保险等待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案历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并未接受黄某作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而黄某死亡的时间超过了保险期,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2011年3月29日,黄某所在的公司,为他和其他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团体医疗险等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1年4月9日,合同期满日为2012年4月8日。2012年1月5日,黄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上了原发性肝癌晚期,2012年3月7日,黄某再次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4月17日死亡。黄某死亡后,黄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黄某的身故日期不在保险有效期范围拒赔。

2013年8月底,黄某的亲属将某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黄某的亲属说,在保险合同期满后,黄某所在的公司又继续为黄某和其他员工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因黄某身患疾病而有意拖延续保时间。直至2012年6月才为除黄某以外的其他员工续保。黄某是在保险合同交费宽限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应付给他们身故保险金3万元。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说,黄某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身故,其与保险公司已经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一年一签,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签不是保险公司的原因,而是双方未协商一致造成的;且当时黄某身患绝症,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为黄某承保。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4月9日,合同期满日为2012年4月8日,而被保险人黄某于2012年4月17日因原发性肝癌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另外,黄某所在公司是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因此涉案保险合同不适用交费宽限期的约定;且该保险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并未接受黄某作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现黄某死亡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去年年底,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亲属的诉讼请求。黄某亲属不服上诉,今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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