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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字牌”也能插入门缝?贺州男子入室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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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21:51: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为户主关门上锁不反锁,
一时的疏忽
成为不法分子
犯罪作案的可乘之机。

被告人周某一天之内利用“大字牌(一种塑料制成的牌)”撬开户主房门,接连三次入室盗窃作案。

近日
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金旗市场”,趁夜深人静之机,用“大字牌”插入门缝,开门进入某住户,将被害人杨某放在房内的一台华为手机、现金300元等物品盗走。

2017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使用上述同样方法进入“金旗市场”某住户,将被害人凌某放在房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0多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一台Vivo手机和被害人易某的一台三星牌平板电脑盗走。

2017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城西路,趁无人之机,用“大字牌”插入门缝,开门进入兴林巷某住户,将被害人莫某放在房内的一本港澳通行证、一台红米手机,一对遇见美日暖耳夹(价值26元)、2枚金戒指、一串钥匙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

被告人周某于当晚2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租住的宾馆处查获凌某的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人民币30元和莫某的港澳通行证一本、耳夹一对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

被告人周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2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成立。

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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