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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终获刑
被告人周某利用自制开锁工具连续两次入室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8653.9元。
近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49.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大学生公寓小区,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房间大门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周某放在房间内的足金项链一条(含金量为99.00%、重3.45克、价值1232元)、千足金珠一串(含金量为99.00%、重3.34克、价值1193元)、足金吊坠一条(含金量为99.00%、重2.68克、价值957元)。
被告人周某又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大学生公寓另一房间大门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徐某放在衣柜下面的抽屉的金项链一条(含金量为99.00%、重2.33克、价值832元)、金戒指一个(含金量为99.00%、重2.76克、价值985元)。
2017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金旗市场商住小区,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房间大门进入房内,将被害人黄某安装在客厅吊柜旁的监控摄像头内的东芝高速存储卡Class10(16GB)一个(价值49.9元)盗走。
被告人周某又窜到金旗市场另一住房,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房间大门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凌某放在房间柜子里的3405元。之后,被告人周某将盗得的存储卡弄烂并丢弃。
法院另查明,2017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宾馆抓获被告人周某,当场缴获周某被盗的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珠6颗、足金吊坠一条; 徐某被盗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 凌某被盗的3405元。以上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周某盗窃作案二次,盗窃财物价值8653.9元。
法院再查明,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成立。
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源自八步法院) (来源: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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