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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男子桂林开设皮包租车公司骗取61万元获刑13年
福建男子林某在桂林临川八里街开“皮包”汽车租赁公司,共骗取他人61万余元,涉案金额达特别巨大,被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获刑13年。
林某于2012年12月在广西灵川县八里街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一辆属于本公司的车,林某完全通过转租其他汽车租赁公司或他人的车来获利。在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林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多次把租来的车私自质押给他人,且对质权人隐瞒车辆真实来源,并许以高额利息,向质押权人借钱,后大部分借款没有偿还。林某的行为要么致使出租人的车辆无法找回,或几经周折付出巨大代价后才找回;要么造成质权人借给其的钱大部分没有收回,且质物(车辆)被车主追回的损失。
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1万余元,且将其非法获得的钱财用于赌博及日常其他消费,现已挥霍一空,2014年9月30日叠彩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24日,林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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