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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废弃物倾倒案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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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13:53: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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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在贺州开庭

宣判!
1月4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6·9”污染环境案在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招文豪、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李金阳等11人获五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招文豪与黄刚能(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议成立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立得沥青防水材料加工场。

2016年6月至9月,招文豪伙同黄刚能等人在没有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黑色液体废物(俗称“油渣”)共计800多吨,倾倒在肇庆市德庆县工业园和丰管业有限公司场地内事先挖好的长宽各30米、深3米的坑内。

经肇庆市环保监测站依法监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上述黑色液态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后德庆县环保局责令招文豪等人将上述油渣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恢复被污染土地的原状。

2016年9月,被告人招文豪与黄刚能等人因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工业园区立得沥青防水材料加工场内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被德庆县环保局责令其委托东江环保公司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016年10月底,东江环保公司接受委托,处理并挖出危险废物1500多吨(部分还未完全固化)。2016年12月,东江环保公司以600多万元处理了700多吨危险废物后,因费用太高,招文豪停止了和该公司的合作。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龚焰财与黄贤深、陈防耀(二人均另案处理)假冒广州环境技术设备公司的员工与招文豪签订了《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协议》,并由招文豪拿着相关材料到德庆县环保局备案。

招文豪明知龚焰财系假冒广州环境技术设备公司的员工的情况下,仍以70万元的价格将880多吨危险废物委托给龚焰财处理。龚焰财收到该笔款项后按双方事先约定给了招文豪20万元回扣。后龚焰财以每吨300至350元的价格将标示有“CORROSIVE”(中文翻译为有腐蚀性的)、“FLAMMABLE LIQUID”(中文翻译为易燃液体)等字样和图标的危险废物委托给被告人姚金华、沈春海处置。

此后,沈春海负责将该批危险废物从德庆县工业园区运走,姚金华负责找场地储存。龚焰财共计给了沈春海21万元。

同月,姚金华通过柳世刚(又名柳水生,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简秀坤,简秀坤同意姚金华将危险废物运至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联盟村的大湾林场内。

2017年5月23日晚,姚金华带领三名司机从德庆县工业园区将70多吨标示有“CORROSIVE”(中文翻译为有腐蚀性的)、“FLAMMABLE LIQUID”(中文翻译为易燃液体)等字样和图标的桶装危险废物运至上述地点存放。

同月24日,简秀坤雇请挖掘机将该70吨桶装危险废物倾倒、掩埋在该林场内。姚金华、沈春海还安排司机将德庆县工业园区剩余危险废物运至肇庆市封开县金装镇、长安镇存放。因存放在金装镇的危险废物容器破损,危险废物流出,被当地群众发现阻止。

同年6月5日,被告人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李金阳在八步区信都镇长安精品酒店内商量将上述危险废物运至信都镇掩埋,并由姚金华负责找司机及联系场地,李金阳负责开车协助姚金华联系场地。

2017年6月8日,姚金华联系被告人林杰豪,以每车600元的运费让其找司机运输、倾倒危险废物。林杰豪以每车400元运费雇请被告人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等人运输、倾倒。

同年6月8日至6月9日,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等人从肇庆市封开县金装镇运输了十一车(共重40多吨)桶装危险废物至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祉洞村五组一林场倾倒。其中林恒农、黄桂和各倾倒了三车;林健明倾倒了一车;林江海运输了一车,因下雨车辆打滑,未能倾倒成功。后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在现场被环保部门及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杰豪于2017年6月10日主动到贺州市信都派出所投案。

经环境部华南研究所鉴定:
(1)联盟、祉洞两个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均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祉洞、联盟两个倾倒点存在废物共计399.916吨,污染土壤457.300吨。其中祉洞存在废物190.596吨,污染土壤165.220吨。联盟存在废物209.320吨,污染土壤292.080吨。

(2)两个倾倒点损害发生的时间范围自2017年6月9日开始,主要对周边约30米范围内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造成损害,主要污染因子为pH 、硫酸盐、挥发酚、铁、铅、铜、镍等。

(3)本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共造成八步区直接经济损失6423578元。

(4)由于倾倒场地地下水等受到较严重污染,因此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法院认为

被告人招文豪、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简秀坤、李金阳、林杰豪、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中被告人招文豪伙同黄刚能非法倾倒危险废物800吨,伙同被告人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10吨,共计910吨;

被告人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伙同被告人招文豪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10吨,被告人招文豪、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简秀坤伙同被告人招文豪、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70吨,

被告人李金阳、林杰豪、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伙同被告人招文豪、龚焰财、姚金华、沈春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40吨。

被告人简秀坤、李金阳、林杰豪、林恒农、黄桂和、林健明、林江海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步区法院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环境,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招文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龚焰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姚金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沈春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简秀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李金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林杰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林恒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黄桂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林健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林江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招文豪等11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图源自贺州日报)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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